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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VC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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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(又稱聚氯乙烯地板革)中聚氯乙烯單體、可溶性鎘和其他揮發物的限量、試驗方法、抽樣和檢驗規則。
本標準適用于聚氯乙烯樹脂為主要原料并加入適當助劑,用涂敷、壓延、復合工藝生產的發泡或不發泡的、有基材或無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(以下簡稱為卷材地板),也適用于聚氯乙烯復合鋪炕革、聚氯乙烯車用地板。
2、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2918-1998 塑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
GB/T 4615-1984 聚氯乙烯樹脂中殘留氯乙烯單體含量測定方法
3、要求
3.1、氯乙烯單體限量
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層中氯乙烯單體含量應不大于5mg/kg。
3.2、可溶性重金屬限量
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鉛鹽助劑;作為雜質,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鉛含量應不大于20mg/ m2。
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鎘含量不應大于20mg/ m2。
3.3、揮發物的限量
卷材地板中揮發物的限量見表1
表1 揮發物的限量 單位為克每平方米
發泡類卷材地板中揮發物的限量 |
非發泡類卷材地板中揮發物的限量 |
玻璃纖維基材 |
其他基材 |
玻璃纖維基材 |
其他基材 |
≤75 |
≤35 |
≤40 |
≤10 |
4、抽樣
4.1、按有關產品標準規定執行,相關產品標準無抽樣規定時按6.1執行。
4.2、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1卷樣品。
4.3、去掉樣品卷最外3層后抽取,沿產品長度方向裁取1m。
4.4、樣品抽取后,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袋密封在陰涼處放置,不應進行任何特殊處理。
5、試驗方法
5.1、時效
自生產之日起在倉儲條件下放置7d后進行試驗。
5.2、取樣
試驗所用試樣均應在距樣品邊緣至少50mm處裁取。
5.3、氯乙烯單體含量的測定
從試樣的聚氯乙烯層切取0.3g~0.5g,按GB/T 4615-1984規定測定氯乙烯單體含量。
5.4、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
5.4.1、儀器:原子吸收光譜儀(石墨爐),分析天平(感量0.0001g)。
5.4.2、試劑和溶液:鹽酸c(HCL)=0.07mol/L、去離子水、硝酸鉛。
5.4.3、試樣的制備:使干凈的卷材地板處于平展狀態,沿產品寬度方向均勻裁取10mm×100mm的長方形試樣2塊,將其分別分為10mm×10mm10塊,分別加入25mL 1mol/L鹽酸溶液,浸泡24h后,用去離子水定容至50 mL,將浸泡液過濾,待測。同時制備空白溶液。
5.4.4、儀器條件:測定鉛的波長為283.3nm,測定鎘的波長為228.3nm。
5.4.5、鉛標準曲線繪制:稱取1.598g硝酸鉛,用20mL鹽酸c(HCL)=0.07mol/L溶解,移入1000mL容量瓶中,用去離子水稀釋至刻度,充分搖勻(1mL溶液含有1mg鉛)。分別移取0mL,2.0 mL,4.0 mL,6.0 mL,8.0 mL于100 mL容量瓶中,用去離子水稀釋至刻度,配成含鉛量為0μg/ mL,20μg/ mL,40μg/ mL,80μg/ mL的標準溶液。
取10μg/ mL標準溶液進樣,用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測定其吸光度值,以標準溶液鉛濃度為橫坐標,以相應吸光度值減去空白試驗溶液吸光度值為縱坐標,繪制標準曲線。
5.4.6、鎘標準曲線繪制:稱取1.000g鎘(準確至1mg)的規定純度的水溶性鎘鹽于1000mL容量瓶中,用鹽酸溶液c(HCL)=0.07mol/L溶解,稀釋至刻度,充分搖勻(1mL此標準溶液含有1mg鎘)。分別移取0mL,2.0 mL,4.0 mL,6.0 mL,8.0 mL于100 mL容量瓶中,用去離子水稀釋至刻度,配成含鎘量為0μg/ mL,20μg/ mL,40μg/ mL,80μg/ mL的標準溶液。
取10μg/ mL標準溶液進樣,用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測定其吸光度值,以標準溶液鎘濃度為橫坐標,以相應吸光度值減去空白試驗溶液吸光度值為縱坐標,繪制標準曲線。
5.4.7、試樣測定:按標準曲線繪制的操作步驟,測定試樣浸泡液的吸光度,代入標準曲線求得試樣浸泡液中可溶性鉛、可溶性鎘的含量。
5.4.8、計算:
V2
χ1=1000×(a1-a0)× —
V1
式中:
χ1——試樣中重金屬含量,單位為毫克每平方米(mg/m2);
a1 ——從標準曲線上查得的試樣浸泡液重金屬含量,單位為毫克每毫升(mg/mL);
a0 ——空白溶液重金屬含量含量,單位為毫克每毫升(mg/mL);
V1 ——試樣浸泡液實際進樣體積,單位為毫升(mL);
V2 ——試樣浸泡液總體積,單位為毫升(mL)。
5.4.9、結果表示:以2個試樣的算術平均值表示,保留2位有效數字。
5.5、揮發無含量的測定
5.5.1、儀器和設備:電熱鼓風干燥箱,分析天平(感量0.0001g)。
5.5.2、使卷材地板處于平展狀態,沿產品寬度方向均勻裁取形狀為100mm×100mm的試樣3塊,試樣按GB/T2918-1998中23/50 2級環境條件進行24h狀態調節。
5.5.3、稱量試樣精確至0.0001g。
5.5.4、調節電熱鼓風干燥箱至100C±2C,將試樣水平置于金屬網或多孔板上,試樣間隔至少25mm,鼓風以保持空氣循環。試樣不能受加熱元件的直接輻射。
5.5.5、6h±10min后取出試樣,將試樣在GB/T2918-1998中23/50 2級環境條件放置24h后稱量(精確至0.0001g)。
5.5.6、按如下公式計算發揮物的含量:
m1-m2
χ2= ———
S
式中:
χ2——揮發物的含量,單位為克每平方米(g/m2);
m1 ——試樣試驗前的質量。單位為克(g);
m2 ——試樣試驗后的質量。單位為克(g);
S ——試樣的面積,單位為每平方米(m2)。
5.5.7、結果表示:以3個試樣的算術平均值表示,保留2位有效數字。
6、檢驗規則
6.1、同一配方、工藝、規格、花色型號的卷材地板,以5000 m2為一批,不足此數也為一批。
6.2、本標準所列的全部技術要求內容均為型式檢驗項目。
6.2.1、在正常生產情況下,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。
——新產品的試制定型時;
——生產工藝及其原料有較大改變時;
——產品長期停產后,恢復生產時。
6.3、所有項目的檢驗結果均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,判定該產品為檢驗合格;若有一項檢驗結果未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,判定該產品為檢驗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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